燃煤机组(锅炉)超低排放改造后执行的标准均达到燃气机组(锅炉)标准。燃煤机组
进行超低排放改造后,主要大气污染物烟尘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在基准氧含量6%条件下,分别不高于5、35、50毫克/立方米,其中w型火焰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0毫克/立方米。单台10t/h以上燃煤锅炉进行超低排放改造后,主要大气污染物烟尘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在基准氧含量9%条件下,分别不高于10、50、100毫克/立方米,其中65蒸吨/小时以上燃煤锅炉按煤电机组超低排放标准限值执行。